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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7日在一韩企工作。工作至今未给我上任何保险,我去找公司的管理人员询问管理人员说给我上保险了,但是我去劳动局去查了一下确定没给我上保险。劳动仲裁委员会呢说让我们自己协商,公司与我商量要求私了赔付我一点钱,并且让我自动离职,我也不知道公司缴纳保险的基数只知道在职职工每月需缴纳160-200.元。您看这情况我怎么解决?再者没有理由让我自动离职就这一项公司应另有赔偿吧。

保险纠纷 2018-10-06 20: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案件是“仲裁前置”这是没有问题的。
    《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讨会会议纪要》则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若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请离职,并在此后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般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单位未缴纳社保,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有两种情况是不支持的:
    1、之前以其他理由提出了辞职,后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不支持;
    2、员工入职时写过声明自己自愿不购买社保,后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不支持。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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