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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已经离职了,我的工资没有得够,我已经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反应了我的情况,他们是帮忙问了一下情况,但是我感觉没有多大用处。今天劳动仲裁委员会打电话跟我以前的老板了解情况,老板否认发工资少给我,说他们那的员工都是发这样而已,事实上其它的员工工资都比我的高,除了试用期的员工外。之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就叫我打电话给以前的老板当面协商看,我就照做了,打了个电话给他,他却回答我说,你等我盘点库存完了再说,我就再问他,你盘点跟我有什么关系,他就说,库存少了你就还挨赔钱给我,我就说不可能的,现在我都不在你那做了,凭什么少了就叫我赔啊,他说让所有员工都一起承担。你们说照他这样我该怎么办才好呢?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仲裁 2018-11-11 09: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劳动仲裁准备如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两份(被申请人数量+1);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企业注册信息;
    4、授权委托书(没代理人就不用);
    5、证据及证据清单。
    申请书到当地人社局仲裁上拿就行了,准备好这些材料到劳动仲裁递交就行了。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1、可以用在社保局打印并盖章的社保清单
    2、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
    3、银行工资账单、工资条
    4、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的暂住证、工牌、工作服工作证等
    5、考勤记录、入职表、派工单
    6、工友同时的证人证言在职期间还可以通过拍摄工作照、与用人单位交涉录音(录音应注意明确双方身份,如“张三经理,我李四在光明公司工作了三年……”)和以办信用卡或申请廉租房为由请单位给你出工作证明等来为自己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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