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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婚前有两套房子,其中一套是用另一套抵押贷款买的,结婚后我们共同还贷款我是不是一无所有?

离婚 2018-06-29 21: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并且以自己名义贷款的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属于不动产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次,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加名取决于双方协商,看男方是否愿意加上您的名字。加名的法律意义在与赠与,如果加名时注明的是按份共有,则应当注明各自份额。如果是共同共有,则是一人一半。
  • 房屋抵押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对房屋设定抵押担保
  • 如果能够证明只是夫妻中的一方出钱还贷或另一方也承认是由一方自己还贷的,那么可以不认定为共同还贷。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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