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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关于商品房预售预售面积测量相关法律,2,买了商品预售房,结果交房时通知增加10%面积,由于没有仔细看,当初约定处理方法居然“以房管局最终测量面积为准,多退少补”请问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8-10-07 22: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
    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
    因为:
    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
    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 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  开发商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来交付房屋,这是开发商的基本义务。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买房人可以依照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延期交房的情况和理由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开发商延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但是给出延期交房的理由,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没必要解除购房合同。虽然不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免责理由,但属于购房者能够承受的范围,例如开发商资金出现问题导致停工了一段时间现已恢复等,购房者可以选择等待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赔偿。  
    (二)开发商延期交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也不给出合理理由或者一味推脱逃避的,买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三)延期交付,经催告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购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请求开发商按延期天数承担违约金赔偿。  总之,购房者遭遇延期交房时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理由不可能知道的很清楚,或者知道的并不是真实的理由,所以除了可以选择上面的解决方式,还需要注意一些其他事项,例如: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关于交房日期的规定,延期交房的处理等,如果没有约定,要签订协议。尽量在购房合同中体现出这个问题,以便发生问题的时候有据可查。
  • 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问题,也就是炒“楼花”问题,是房地产业界争论的一个问题。尽管炒“楼花”有利于及时筹集商品房建设资金,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但在房地产市场尚未充分发育和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也可能助长房地产领域的过分投机现象。
      从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看,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正常的预购商品房的转让,但对违反政策的炒“楼花”的投机行为仍持否定态度;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之后,则完全肯定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合法性。
      同时,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如无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因为,预购人将正在建设中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进行转让,并不是属于处分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为,只是将自己作为预购合同中的预购人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在实务中,根据预购人在转让时对预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可以将这一转让分为债权转让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在预购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预购人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属于合法的债权转让,即将依据预售合同而享有的请求预售人向自己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
    转让债权的行为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但预售合同中约定禁止转让的除外。  在预购人仅支付部分房屋价款的情况下,预购人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属于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即预购人将其享有的请求交付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转让的同时,也将自己应当承担的剩余付款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人这一转让行为必须经过开发商的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合同的订立有两种方式,一是预购人向受让人提交预售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文件成为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二是预售人直接在转让合同中签署同意转让的意见。应注意的是,转让合同订立之后,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转让合同登记。
    此种登记仍属于备案性质的登记,它是国家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和交易税收的重要依据,但并不是转让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同时,借助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可以有效防止预购人一房二卖,保护受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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