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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XX新客运站三楼全款购买了一间铺位,13年5月16日交全款23.5万,开发商(合同)承诺7月1日前交房,客运站运营,结果等到了现在也没有交。前段时间去客运站与开发商交涉,说是3月底交房运营,购房合同上是这样写的: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不能按期交房,逾期90天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 的第1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十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支付已付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甲方不赔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这里提到的遇不可抗力指的是什么?是不是开发商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躲避理赔?甲方支付乙方已付房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这里的同期指的是什么?与开发商交涉时他们只说违约金的事好说,并没有确切的答复,我家是通辽乡镇的,我是上班族,并没有太多时间总跑鲁北,我买房是因为看到了客运站的商机,买房的钱全是从银行贷的款,现在还背着利息呢,开发商迟迟不交房,我很纠结,法律我不太懂,我想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怎么办才能维权?

合同纠纷 2018-10-08 05: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贷款利率是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计算借款利息的主要依据,贷款利率条款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的确定,当事人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范围内进行协商。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贷款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的上限,则超出部分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利率为准。
    此外,如果贷款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的,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处罚。
  • 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
    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 1,住房按揭贷款就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所谓按揭是指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作为还贷保证人在按揭人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按揭人,过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权。2,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3,现在银行商贷执行的基准利率是2015年5月11日后的,为
    5.65%;公积金贷款为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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