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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个商业用房的承租人,租用该单位商业用房进行经营已经13年了。前9年是一年一交钱,没有合同。2009年11月1号厂里给签了三年合同。2012年11月1号到期。到期后我要干品牌服装专卖对房子大型装修,新厂长同意。现在由于后面盖高层住宅楼需拆桥,我的合同这次是两年,签合同时新厂长说单位公章没在家,要我先交一年18万的房租,晚两天再给我合同。两天后要合同厂长就没在给我。今年的租期是11月1号到期,现在厂里要求我10号就搬,根据法律规定,我可以得到哪些补偿?谢谢;

房产纠纷 2018-10-08 09: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以及对应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基于你自身的原因而未能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则定金不予退还是有依据的。
  • 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房租的交付时间应如何处理?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这是合同法的规定。
  • 关于商业用房的问题
    1、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以及办公用房,如写字楼等,还包括车库等。
      关于商业用房的另一种解释:商业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供商业、粮食、供销、饮食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用的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等房屋。
    一般指底层临街的房屋。
      其中商业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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