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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我和何二人于2012年共同出资举办了一家民办幼儿园。去年向主管部门申办了办学许可证,许可证上举办人是两人的名字。现在因幼儿园效益较好,何想侵占幼儿园,于是何在我不知的情况下与场地出租方单方面终止房租协议(我没有终止房租协议),以没有了办学场地为由强行散伙。我以何违反合约拒绝散伙并要求对此造成的损失赔赏。何在没有得呈的情况下,又提出继续合伙至房屋租期满(2014.12.30.)再散伙。这明摆着还是想抢走幼儿园,若我不同意就说我违约。最后,我在没办法的情况下何以很低的价格让我转让给他并签了一份协议。请问老师:1.现在我有何想侵占幼儿园的人证,终止房租协议和引诱签转让协议的录音,该转让协议有效吗?2.若有效,转让协议上写明何要注销变更原办学许可证,那他继续使用原字号名称&%2

合同纠纷 2018-10-08 13: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 房地产买卖只是房地产转让的一种形式,两者是不同的。除了房地产买卖以外,还有很多其他方式可以产生房地产转让的效果。房地产买卖中,买受人必须向出卖人支付而且只能支付货币作为房地产的对价,而在商品房转让中,买受人可以通过赠予获得房地产,而不用支付任何对价,还可以将它作价入股,抵偿债务,这些都可以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
      房地产转让以下情形无效: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的。
  • 当时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乙方(购房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交款义务,甲方(我方)视其为违约,甲方有权将其所交款项中的1万元作为违约金扣留,不予退还。本合同自行终止,合同载名的房地产由甲方收回另行转让。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房给乙方,视为违约,由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1万元。并由甲方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乙方,以乙方所交的购房款作为计息本金,计息日期从应交房之日起算。
    注:从始至终,我方并没有主观上打算延迟交房,只是工程迟迟未能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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