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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离婚子女判给男方,男方不给探视权是否可以起诉?

离婚 2021-03-17 14: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探视权问题是指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探望权,就是父母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
    至于孩子的其他亲属对孩子探视、看望问题,目前来讲,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其他亲属的探望权问题,很多学者呼吁给予依法出台规定,希望早日能实现。 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要在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探望孩子的两年内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执行。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时准备好起诉状。
  • 对方不让探视孩子,可以先跟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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