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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寓半拉子工程法人代表岳**的业主,按照合同,开发商应于2013年7月20号前交房,可时至今天逾期一年多时间,所盖**公寓楼还是个半拉子工程,多次讨说法,售楼部主管答复2013年9月交房、2014年7月底交房,又因内部电梯未安装、室外工程未搞等理由搪塞,用极不充分的理由打发业主;又说2014年8月底交房,但至今工地无人,工程仍然停工,电梯未购置安装、外墙未装饰、室外工程未施工,水电路安装均不到位。经广大业主几经努力,开发商才于2014年5月9日为业主变更、建立了电子合同,承诺2015年11月交工,我们联系法人代表岳**,电话始终无人接。现在我们该如何维权? 我的电话:李先生**    房产商法人代表岳**电话是: **

房产纠纷 2018-10-08 19: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夫妻间房屋产权变更。
    (1)夫妻间相互更名(即由一方更名为另一方)。夫妻双方一同到房产所属建委去办理;双方写一份共有权合同;
    (2)夫妻间非正常更名,离婚。夫妻离婚后将共有房产转移为其中一方所有或双方共同所有。
    2、房屋继承引起房屋产权变更。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3、房屋买卖引起房屋产权变更。房屋买卖是指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买卖,自己的名下的房产必修具备房屋产权所有,房屋买卖的二手房产权明晰分为:大产权房屋一般所指的是商品房;小产权房屋一般所指的是未经过国家规划审批的,以个人/村/镇/等内部个人主观意识下完成的。
  • 业主维权的途径:业主维权是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是向当地房管局投诉的,另外视具体的侵权行为所归属的管理部门不同,具体处理。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行动建议:
    1、首先确定自己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要依据:买卖合同中是否约定了逾期支付定金您可以解除合同、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成就、买方逾期支付定金后您是否催告对方及对方是否超过合理期限才支付。
    2、如确定自己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则尽快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已经收取的定金在扣除买方逾期支付定金应承担的违约金后返还给买方。
    3、如确定自己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则应在合同约定的履行交付房屋义务的时间前,尽可能与对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
    4、如确定自己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双方又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建议您继续履行合同,但可以追究对方逾期交付定金的违约责任。
    5、鉴于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案标的额大,且涉及到合同是否能合法解除的问题,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巨大,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委托律师代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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