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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5日,乙方购买甲方二手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在甲方向银行谈房产抵押前,合同规定甲方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解除抵押,但甲方仅在4月23日解除抵押,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甲方认为银行办理业务是由于不可抗力。谁应该承担责任?2018年2月5日,乙方购买甲方二手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在甲方向银行谈房产抵押前,合同规定甲方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解除抵押,但甲方仅在4月23日解除抵押,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甲方认为银

银行 2021-03-18 03: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没有规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标准,都是房屋租赁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量,双方认可就可以。约定的违约金高请求减少时;必须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就是悬殊,比如实际损失只有一百元,但约定的违约金却有几千元。如果算“过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房屋租赁违约金比例  
    1、房屋租赁协议违约金应该付多少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2、“不超过20%”,应是指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这只能适用于定金约定,约定的定金高于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
  • 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因此,想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则应按此两种方式进行。解除合同的材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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