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刑事辩护律师
临沧在线律师推荐
更多律师
李庭晨律师
服务
142人
好评
198
擅长: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经验丰富
普法先锋
口碑律师
拨打电话
快速咨询
秦少华律师
服务
214人
好评
32
擅长:刑事案件,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劳动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经验丰富
拨打电话
快速咨询
郑鸿律师
服务
157人
好评
137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医疗纠纷,保险纠纷,互联网纠纷,涉外纠纷,劳动纠纷
经验丰富
拨打电话
快速咨询
离婚
房地产
公司法
合同纠纷
继承法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劳动工伤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工程建设
拆迁安置
征地补偿
临沧刑事辩护咨询
更多咨询
最新解答
最新问答
想问哈你们,小孩今年刚满16岁,拉车门瓜被抓会被判刑吗
你好,这种情况下要判刑的
何明孟律师
人看过
未成年偷渡被抓多久可以办理护照
你好,这个各地规定不一样,以办证机关为准
何明孟律师
人看过
强制戒毒2年可以多久提前出来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两年。然而,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如果经过诊断评估,戒毒人员的情况良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并报请决定机关批准。在实践中,许多被强制戒毒的人员在一年四个月左右就提前解除了强制戒毒。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该条款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和提前解除的条件。《禁毒法》是我国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它规定了对吸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以及对戒毒工作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在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并且戒毒情况良好,可以在执行一年后向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申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但是,最终是否能够提前解除,需要由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需要注意的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并不是自动的,而是需要经过严格的诊断评估和审批程序。因此,建议在申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时,应当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戒毒场所的管理和治疗,以提高提前解除的可能性。同时,也要注意,即使在提前解除后,也需要继续遵守相关的社区戒毒或者后续监管的规定,以确保彻底戒除毒瘾,防止复吸。
辽宁青楠律所律师
人看过
你好,我妹妹被判刑8个月,怀孕了在监外执行,还有2个月刑期没有满流产了,那么这两个月会被收监吗
你好,这种情况下如果该机关知道的话,会被关押的
何明孟律师
人看过
平安分期签合同 缺不放款 需要两次交钱激活额度 这个是不是诈骗
建议及时报警处理,守护好自己的财产。
陈玲律师
人看过
你好,我想问一下,主责百分之几,次责百分之几
我让律所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律师联系您
云南定和律所律师
人看过
如果你被海外劳务骗了,怎么拿回这笔钱?
你好,如果你被海外劳务骗了,怎么拿回这笔钱?
刑事案件律师团队律师
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有什么责任
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有什么责任
刑事案件律师团队律师
人看过
被诈骗对方没钱还怎么办
被诈骗对方没钱还怎么办
平台特邀律师律师
人看过
我们的孩子晚上说话,让宿管被抓住,学校要求孩子停下来,我们的父母该怎么办?
在学校住宿期间,我们的孩子晚上说话,让宿管被抓住,学校要求孩子停下来,我们的父母该怎么办?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人看过
缓刑期间犯错还会坐牢吗
缓刑期间犯错还会坐牢吗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人看过
伤害罪是公诉还是民诉怎么判定
伤害罪是公诉还是民诉怎么判定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人看过
为您推荐临沧刑事辩护律师
杨玉发律师
主办律师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继承,建筑工程
李庭晨律师
主任律师
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何明孟律师
主办律师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继承
临沧律师案例与文集
律师案例
律师文集
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房屋拆迁继母能否分割房屋拆迁利益
分割北京市丰台区二号院拆迁利益449672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孙某奇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11月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孙某奇与前妻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是儿子孙某刚、长女孙某玲、次女孙某彩和三女孙某霞。原告和被告孙某奇结婚时,原告赵某的女儿赵某丽、被告孙某奇的三女孙某霞和儿子孙某刚均未成年,与原告赵某、被告孙某奇共同生活在一起。马某和孙某刚是夫妻关系。2013年7月,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落及房屋拆迁。根据相关规定和拆迁协议,原告属于被安置人口。被告己正式签署了拆迁补偿等相关协议,领取了拆迁安置等相关所有财产利益。另外,2000年,原告和被告孙某奇又在二号院新建了9间房,包括3间正房、东厢房4间和西厢房2间。该处院落也于2013年被拆迁,被告签署了拆迁补偿等相关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偿等相关所有财产利益。综上所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落及院内房屋拆迁,原告属于被安置人,原告和被告孙某奇在二号院内房屋属于原告和被告孙某奇共有。原告多次要求分割自己的拆迁利益,被告均借口阻止,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伤害。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孙某奇、孙某刚、马某、孙某霞、孙某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号院拆迁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是空挂户,从未在一号院内居住过,不是实际使用人,二号院已拆迁,原告已经得到拆迁款6万元,此事已经就此解决。被告吴某鹏、吴某萍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我方无关。法院查明孙某奇与林某丹系夫妻,双方生育一子三女,儿子孙某刚,长女孙某玲、次女孙某彩、三女孙某霞。后,林某丹死亡。1991年11月1日,孙某奇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判决,孙某奇与赵某离婚。孙某彩与吴某鹏系夫妻,双方生育一女吴某萍。2017年12月28日,孙某彩因死亡注销户口。村委会出具《宅基地认定单》,载明:“一号被腾退人孙某刚,宅基地为1982年前审批,认定宅基地面积为354.64平方米,控制宅基地面积为26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54.64平方米。”2013年8月2日,C村委会(腾退人、甲方)与孙某刚(被腾退人、乙方)签订《C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一、被腾退宅基地房屋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C村一号,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354.64平方米,控制面积267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354.64平方米。二、认定人口经认定应被安置人口共伍人,分别为产权人:孙某刚,之妻:马某,之子:孙某,之父:孙某奇,之母:赵某。三、腾退宅基地补偿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款共计¥2312223元,五、腾退所得款上述各项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统称为腾退所得款。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腾退所得款总计¥3070413元。六、安置房认购乙方安置用房购房指标共计销售建筑面积280平方米,乙方实际共计认购肆套安置房,总计建筑面积278.65平方米,乙方需向甲方预付购房款共计¥1141900元。……八、付款期限及方式1.本协议经审计部门审计通过且乙方完成腾退交房、并经双方签署《交房验收单》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扣减乙方需支付的购房款后将本协议约定的腾退款项共计¥1928513元。首次支付60%计¥1157108元,余款计¥77140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及利息。”同日,孙某奇、孙某刚、赵某、马某签订《房产分配协议书》,约定:“2013年7月3日,本市丰台区一号拆迁,共得房产四套,即两个84平米,两个55平米。孙某刚已支付全部购买回迁房房款。经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通过,将其中一套55平米楼房产权归入孙某奇之妻赵某名下,赵某对这套楼房有绝对处置权。其余三套归入孙某奇之子孙某刚名下。孙某刚对这三套房有绝对处置权。孙某奇对另一套55平米房子有永久使用权,待孙某奇百年之后,由产权人孙某刚收回,别人不得居住。”。2018年11月17日,赵某与北京Z公司签订《C村回迁房项目购房协议》,赵某购买了回迁房,现该房屋由赵某居住使用。查,2013年9月18日,C村委会(腾退人、甲方)与孙某彩(被腾退人、乙方)签订《C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A003号),约定:“一、被腾退宅基地房屋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C村二号,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60平方米,控制面积60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114.35平方米。二、认定人口经认定应被安置人口共叁人,分别为产权人:孙某彩,之夫:吴某鹏,之女:吴某萍。三、腾退宅基地补偿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款共计¥466110元,腾退所得款上述各项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统称为腾退所得款。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腾退所得款总计¥899294元。六、安置房认购乙方安置用房购房指标共计销售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乙方实际共计认购贰套安置房,总计建筑面积168.64平方米,乙方需向甲方预付购房款共计¥681840元。甲方在扣减乙方需支付的购房款后将本协议约定的腾退款项共计¥217454元。首次支付60%计¥130472元,余款计¥86982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及利息。”赵某主张孙某彩签署的上述协议书中载明的腾退房屋即为其与孙某奇新建的房屋。经本院向C村委会核实,其答复该协议所涉拆迁项目为非宅拆迁,现该协议现被纪委调取审计。2013年10月13日,赵某向孙某彩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因拆迁孙某彩办理的补偿费六万元整。”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孙某刚给付赵某周转费、租房费共计86550元。诉讼中,经本院调查,C村委会答复:一号宅基地是老宅基地,因为孙某刚是我村村民,户主,户口在一号,故被腾退人确定为孙某刚。周转费由发放小组发放,现项目结束,发放小组已解散,具体发放时间和金额短时间无法查清。庭审中,孙某奇、孙某刚、马某、吴某鹏、吴某萍、孙某玲、孙某霞均表示涉案一号院落拆迁涉及到我方的利益,我们自行协商解决,不要求在本案中确定各自份额。关于一号宅基地来源,双方均认可系孙某奇审批的宅基地。关于一号院内房屋建造情况,孙某奇陈述“在宅基地审批后,我与林某丹共同出资在院内建房,我和赵某结婚前在这个院内居住,结婚后就搬离了,这个院由孙某刚夫妇居住,后孙某刚夫妇在院内翻建了房屋。”孙某刚认可孙某奇的陈述,称“我翻建之前的房屋是孙某奇和林某丹所建的房屋。”赵某陈述:“我和孙某奇结婚后一直在一号院内居住,领了结婚证后因与儿媳有矛盾搬离。”1994年3月17日,赵某户口迁入一号。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一号宅基地系1982年审批给孙某奇使用的宅基地,后孙某奇与林某丹在该院内新建房屋,林某丹死亡后,孙某奇与赵某登记结婚,后双方搬离该院落,孙某刚一直在该院内居住,并对房屋进行翻建,现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孙某奇婚后共同出资在一号新建及翻建房屋,故法院认定一号房屋系孙某奇、林某丹、孙某刚、马某所建。现林某丹已死亡,其对一号房屋的利益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孙某奇、孙某刚、吴某鹏、吴某萍、孙某玲、孙某霞均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确定各自在一号院落的房屋份额,法院对此不持异议。2013年,一号院落及房屋被拆迁,因赵某不在该院内居住,且未在该院内建房,其虽被确定为被安置人口,结合拆迁政策,法院确定赵某在一号拆迁中所得利益为安置房补偿及周转补助费。因赵某已经取得相应的安置房及周转补助费,现其要求分割一号其他拆迁利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赵某主张分割二号院的拆迁利益,因该拆迁项目属于非宅项目,且相关的拆迁档案现处于纪委审计阶段,法院暂不处理,赵某可待该项目审计结束后,另行诉讼。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人看过
交通肇事罪成功辩护获不起诉
份号码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
何明孟律师
人看过
**涉嫌盗窃案被不予起诉
车的驾驶人骑车逃跑,后面一辆掉头逃跑,随
秦少华律师
人看过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必要条件
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3.客观
李庭晨律师
人看过
重婚罪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婚的人;2.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3.
李庭晨律师
人看过
非法拘禁的认定标准
体自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
李庭晨律师
人看过
同城律师
律师推荐
专业律师
沧源县律师
永德县律师
凤庆县律师
耿马县律师
临翔区律师
双江县律师
云县律师
镇康县律师
普洱律师
迪庆州律师
怒江州律师
德宏州律师
大理州律师
楚雄州律师
西双版纳州律师
红河州律师
文山州律师
丽江律师
保山律师
临沧律师
昭通律师
玉溪律师
曲靖律师
昆明律师
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曲靖刑事辩护律师
玉溪刑事辩护律师
昭通刑事辩护律师
临沧刑事辩护律师
保山刑事辩护律师
丽江刑事辩护律师
文山州刑事辩护律师
红河州刑事辩护律师
西双版纳州刑事辩护律师
楚雄州刑事辩护律师
大理州刑事辩护律师
德宏州刑事辩护律师
怒江州刑事辩护律师
迪庆州刑事辩护律师
普洱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