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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签动迁协议之前,户主在多人见证下写下承诺书,本次动迁分配给本人及子女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其中一部分购置一套二室一厅居室),并将100万购置房屋的余款由动迁组独立分于我名下,动迁协议在13年10月底签订。目前本人动迁购置房屋已经入户,但是剩余款项(40万元左右)尚未拿到,据本人到动迁组了解到,签协议时户主使用了本人的这笔余款购置了相应的动迁安置房,且并未与本人协商同时也未向动迁组提出将本人余款独立分户。目前我想了解一下是不是我对我目前尚未拿到的动迁安置费所购置的动迁安置房的享有所有权?如果本人提出相应的经济补偿是不是法院能够支持?

房产纠纷 2018-10-08 20: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分配房又被成为福利房,单位福利房的分得人,如果通过房改等方式,取得了该房的完全所有权,通常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不过如果当初取得该房时,原产权单位通过约定等方式设定了对第三方出售该房的限制,那么,购买该房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相关公证手续,但合同和公证,并不能100%规避购房风险。

  • 1、公布安置户腾空交房时间顺序,可分配的安置房房号及特殊困难户安置对象;
    2、公布分配安置房的时间、地点;
    3、发放分配安置房选号通知单;
    4、由拆迁户凭通知单选择安置房号,由工作小组组长填写安置房分配证明,组长签字确认,由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
    5、拆迁户凭安置房分配证明到开发区征迁办办理结算手续,征迁办出具银行缴款单,拆迁户到指定银行交购房款。
    6、拆迁户凭银行缴款凭证到财政局确认交清房款后开具收款收据。
    7、拆迁户凭安置房分配证明及财政局开具的能证明交清房款的收款收据到拆迁办开具交房通知单。
    8、拆迁户凭安置房分配证明和交房通知单到小区物业公司领取安置房钥匙。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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