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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愿放弃抚养权,孩子交给女方抚养。18岁之前一直交维护费。现在女方想改姓。我不同意,可以吗?

离婚 2021-03-18 10: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重婚罪和孩子抚养费没有关系,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应当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1、男方放弃抚养权、探视权,女方放弃向男方追诉抚养费,上述几项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使签字了,也无法约束彼此。因此,建议放弃这种荒唐的想法。在女方出现严重传染性疾病、因伤致残等丧失抚养子女的能力、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虐待、遗弃子女的情形,男方是有权也应当履行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的。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身份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其社会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弥补孩子的家庭破碎感,使其成长阶段享受到父爱与母爱,使其形成健康的人格,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有利于成为完整健康的人和对社会有用的人,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关于抚养费的问题,虽然司法解释的原则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由一方抚养子女,并由抚养方负担全额抚养费,但是如果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不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求,严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依法是不予允许的。
    2、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歧视或虐待。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直至该非婚生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3、男女双方可以协议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并由抚养方负担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满足子女实际需要,严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不予允许。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5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规定》10条
  • 给孩子更改姓氏必须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做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依据究竟由谁来抚养孩子对于孩子的成长比较有利作出判决。如你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可以举证证明有更多的时间照料孩子,孩子跟随你生活对于孩子本身成长比较有利来进行争取。我国的婚姻法允许离异父母可以就其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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