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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老家位于平度一个乡镇驻地,10几年前工委编制改革时,由镇政府出面,将原工委的办公场所(门头房)统一公开出售,为便于规划,镇政府同时用沿街的4间平房置换了工委办公用房后的一个50平方左右的小院与最西边的5间平房一起出售,我父母购得了此房屋,同时有其他几户购得了其它沿街门房,镇政府出具了加盖政府公章的买卖协议。但是,后几年办理土地证的时候,后边的50平小院由于仍在后边工厂的土地证上,因此办理下来的土地证上没有该小院,因政府领导变更频繁,此事一直拖了多年未解决。去年,由于后边工厂倒闭,债权方通过法院对工厂及其当年置换的4间平房进行了公开拍卖(这是否在法律上认可了置换这一事实?)。现购得新工厂的买主按照土地证,要求对我家那50平的后院进行拆除院墙还给工厂。请问,此问题应如何解决?

房产纠纷 2018-10-09 08: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 法院拍卖房产,简称法拍房,指的是遭到法院强制拍卖的房产。一般来说,当房主无力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或者无力还债时而债权人走司法程序请求法院进行拍卖将名下房屋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抵债。
    此外,被司法拍卖的房子也属于法拍房。法拍房一般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
    但是在参加拍卖前,要详细了解拍品情况,保持冷静谨慎态度,绝不能因现场竞拍激烈而盲目跟拍,而且必须要遵守诚信原则,无故悔拍可能导致所交的保证金被没收,被列入拍卖黑名单。
  • 出售房屋手术和材料:
    1、契税,买方交纳。成交价的
    1.5%;
    2、土地出让金,买方交纳,成本价房:房产证建筑面积乘以1560再乘以1%。
    3、印花税,买卖双方分别交纳,成交价的千分之
    0.5。
    4、原产权为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上市出售时应补成成本价后方可上市,补交金额为房产证建筑面积乘以6%。
    5、办理过户需要带《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买卖合同,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卖方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配偶同意出售房屋的意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附图及房屋登记表复印件,买卖双方的个人名章,无章可不提供。买卖双方本人到场。到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物中心,就是房管局。
    夫妻一方,或者其他共有权人(比如同居产生的共有),因为“共有房产”被出售,权力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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