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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最近我家在申请廉租房,在对财产收入证明时发现自己的税务(个人所得税)清单上莫名有xx英语培训有限公司为我在2012年6月份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本人一直处于就职,不可能与xx英语有在2012年期间有任何劳动关系。至于为何xx有我的身份信息是因为我在2007年在读书期间曾在xx英语做过一个月暑假兼职,后来与xx再无任何关系。当发现他们公司莫名利用我的身份缴所得税后致电他们公司得知他们经常利用以前员工的信息以发放工资的形式分摊成本来透漏税款。虽然他们所交的钱不多但是已经影响到我们家申请廉租房条件的收入额度了,所以让他们向税务有关部门解释撤销这份记录,他们说只能够提供公司与我在这段期间无任何劳动关系和收入的证明,不能在税务中删除莫须有的记录,所以让我很是气愤。第一,作为这么大的在xx语培训公司尽然盗用原来员工的信息偷税,第二,他们严重侵犯我个人信息,而且在目前申请廉租房的受理中影响到收入的构成。请问律师,能否让xx公司尽快地向税务部门解释删除我莫须有的记录,并予以赔偿因此廉租房受理推移的损失?谢谢!

房产纠纷 2018-10-09 17: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有劳动合同可以按以下途径确定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1,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应为职工本人在本单位前十二个月的税前工资2,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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