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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政府拍卖购买了一块国有工业产权50年的土地,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契税证都已经办理齐全,剩余使用年限47年。近来政府要把这地方拆迁卖给房地产商开发,已经与我公司开始谈判拆迁补偿的问题。我们的情况比较特殊,特殊在:当时买这块土地的时候是30亩,但是实际使用面积是40亩。因为有一条高压电线斜穿过公司一角,覆盖面积是10亩,这10亩部分是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也是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当时买的时候政府说:‘这部分土地就只能无偿给你们使用,也不交土地使用税(我们使用的这几年地税局的确没收土地使用税),你们还是占大便宜的。’公司把这10亩地做了地面硬化处理,用做停车场、大型机械临时存储场。目前在我们这地方、地段,如果租用这10亩地露天硬路面的面积,年租金大约20万元左右。我的问题是:我们可以就这10亩土地的使用权损失要求补偿吗?如果可以,要求补偿的尺度如何掌握比较合适?

房产纠纷 2018-10-10 06: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有房产证你的房子卖不了,土地证也是在房产证过户后土地证才能随房产证过户的,土地证跟着房产证走,没有房产证土地证也走不了。最好是补办房产证,至于定义为哪种性质的房子最省钱我没听说过这种说法,你可以咨询下当地的房产部门。
  •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由于土地性质不同,开发商拿地成本也不一样,70年产权拿地成本最高,其次是50年的,最好是40年的,对应的房价就是70年>50年>40年。
    即使是同一区域的房子,40年产权的房子价格也大概只是70年产权房子七八成,前类房子的价格优势最为明显,也因此受到很多资金有限人群的青睐。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1、所谓房屋产权年限,是指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用建筑。
      
    2、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3、目前,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产权大致分为:
      
    1.)住宅用地,产权年限是70年;
      
    2.)综合用地,产权年限是50年;
      
    3.)商业用地,产权年限是40年。
      50年产权住宅,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属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土地规划用途与开发用途并不完全一致的情况,用40或者50年产权的公建用途土地开发住宅物业只是其中的一种,在房地产市场上,还存在着其他的类似情况,例如工业用途土地开发办公物业,70年居住用途土地开发办公物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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