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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中我是全责方。对方现在在医院重症监护室还没有脱离生命危险。我已经垫付医药费七万元了,已经没有能力垫付了。如果对方医治过程中死亡了我要负什么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 2018-10-10 10: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承担刑事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2)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1”或“2”的规定,按照“1”或“2”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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