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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4年前购得商品房一套,购房时合同面积150平,签购房合同时售楼人员告知实际住房面积比合同要多出一点,说是还占了便宜之类的话,但是交全部房款时仍按照合同150结算。两年前去办的房产证,办证时房产证上显示面积是158.8平,开发商当时提供的不动产销售发票上的面积与合同面积相同(150平),本人向房管局提交全部办证资料后,于4个月后把房产证领到手。当时是自己去房管局要的证,当时房管局给房产证的时候说要去找开发商要一个发票,本人一直也没有去,因为知道这个有多出的面积,发票面积与证上的面积不一致。最近突然接到开发商电话,说按照购房合同,对超出面积3%以外的部分要补交齐房款(大约6000元,合同中有该条款)。本人认为现在房产证已经办理完毕,产权已经划分清楚归我所有,不再存在所谓对开发商欠款。而且开发商当初交房时,存在比合同规定交房日期要晚,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房顶小面积渗水)等违约行为,此类问题在办房产证之前已告知开发商多次,但一直未予解决。烦请各位律师给予分析解答:补交6000元房款是否合法;如果被开发商就此问题起诉,本人是否承担责任;今后我的房产证上加上家人名字的话是否有影响。谢谢!

房产纠纷 2018-10-10 12: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中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购房票据与购房合同名字不一样不能办理出来房产证。
  •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对照一下,依法维权。
  •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否则开发商违约,业主拿产权证的时间会拖后。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合同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现房购房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  办房产证有必要前提:
    1、房已验收完毕并合格;
    2、税已交并取得完税证明;
    3、已取整栋楼总证(也就是大证)。  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则首先要看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房产证的办理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准,您需要查看合同内对此是如何约定的,如果超出合同规定的办理时间,开发商应该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同时如果项目在证件等方面存在问题,也难以顺利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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