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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9年7月来我公司工作的,10月份签了三年合同,但是到现在我公司还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而是以不加班的方式多次克扣我的工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不是按每天7.5小时计算,而是按每天8小时计算。现在找公司要求赔偿,有什么赔偿措施,去什么部门。我是2009年7月来我公司工作的,10月份签了三年合同,但是到现在我公司还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而是以不加班的方式多次克扣我的工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不是按每天7.5小时计算,而

保险纠纷 2021-03-27 01: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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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规定加班是有加班费的,每个公司都会做出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不发工资的,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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