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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产证名字只有我公公一个人(2001年去世),2013年我婆婆(2016年去世)带其三个子女经过公证和房地产交易,将此房屋产权变更为我丈夫一个人。问:如果我丈夫一个人决定将此房屋出售或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给他姐弟的话,请问我是否享有相应的权利。

离婚 2018-10-10 19: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两个以上的产权人共有,共有可以按份共有,也可以共同共有。
    二、产权证上面登记的产权人,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话,则是共有产权人,产权人的名字没有前面和后面的区别,不是登记在前面的占所有权的比例就高,登记在后面的占所有权的比例就低,我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产权人可以自行约定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产权证上面会明确标明比例份额,而不是以产权人名字登记的前、后顺序来确定产权比例的。
  • 二手房过户是比较常见的产权变更的方式,首先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交付订金之后,准备相应证件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交易中心打买卖协议,然后到银行存首付申请批贷款,贷款批下来之后还应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交相应的税费,以上手续全部办完之后15个工作日后产权变更手续完成,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接。
  • 对于有遗嘱没公证房产可按遗嘱变更吗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可以,但前提是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房产继承应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遗嘱继承者到公证处开据房产继承公证书时需要携带的材料一般包括:  
    1、派出所开据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合法有效的遗嘱。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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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此房屋产权变更为我丈夫一个人。问:如果我丈夫一个人决定将此房屋出售或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给他姐弟的话,是否享有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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