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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的业主委员会,于去年10份到期,一直到现在还没有让位,并且和物业公司狼狈为奸,擅自提高物管费和停车费,不为业主说话,小区管理一片混乱物业公司只收钱,不做事。于是小区业主自发,推荐产生新的业委会成员,可是,老的业委会成员一直躲着不见,导致新的业主委员会无法成立,并且无法和物业公司谈判。请问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8-10-11 11: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同一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1、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2、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如果业主总人数在10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管理职责。符合上面两个条件之一的建筑区划,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筹备组的必要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由人数为奇数的若干名委员组成,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为3至5年;委员的条件、人数、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一般来说,停车场主要是地上和地下。地下停车场一般不会分摊到业主身上,属于开发商自留资产,收取停车费合理。地上停车场是业主共有的面积,而非单个业主所有,所以收取费用也是合理的,但这笔费用应该归业主共有。
      至于物业费中是没有含有停车管理的费用的,所以不能与物业费混淆。但无论地上或地下停车,物业公司必须到交管局办理停车相关手续,否则收取费用将属于非法。  补充:小区公共部位属全体业主共享,因此,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当纳入物业维修基金或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等事项。
    所以,业委会有权主张物业公司返还停车费。当然,物业公司在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成本理应扣除。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停车应不应该收费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并可制定管理规约。
    小区物业无权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等属于业主享有权利的问题作出决定,但是,小区物业可以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下进行相应的管理。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据此规定,小区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这些地方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和分配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
      因此,应该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合法维护业主权利。
  •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并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第
    (二)、
    (三)、
    (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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