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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一家留学中介公司签订合同,请他们帮我申请去日本留学。现在我所有的材料已经交给他们,他们说材料在日本入国管理局在申请在留资格,要到2月底3月初才能出结果。我跟他们的合同上面关于解除合同有规定是:(1)在乙方(我本人)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申请结果前,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入学申请中介费服务费不予退还,签证申请中介服务费全额退还,本合同终止;(2)申请留学院校已向乙方签发了录取通知书(包括校方根据申请人的自身条件,签发有条件的录取通知书,甲、乙双方认可该入学申请成功),乙方尚未向甲方提供办理签证申请所需材料,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入学申请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签证申请中介服务费扣除60%,余额退还,本合同终止。 我现在还没有收到任何申请结果和录取通知,但是他们说我的申请已经属于受理过程中了,请问我如果现在放弃留学的话是否属于第一条,签证申请中介服务费全额退还,本合同终止?

合同纠纷 2018-10-12 12: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中介费是居间介绍的费用,只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或者开始用工一般不予退回,当然如果双方的居间合同里约定可以退还的,那么按合同处理。所谓的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此,一般不予退回。
  • 关于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例如: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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