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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了一个建筑工程设计项目,该工程原由一个开发商承包,从找设计方到施工甲方均委托开发商负责,并签订了相关委托合同。 后因我与甲方熟识,介绍我介入了设计工作,毕竟是熟人也就未签订合同,就开始了设计的工作,前后历时大半年,因为甲方管理层一人一个建议,很难统一,经过了4轮繁杂的设计工作,期间也经历了数次对甲方管理层的汇报工作,在第4轮方案汇报时,甲方的高管还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后因甲方代表有熟人,没通知我方的情况下换了自己一个自己熟悉的设计院设计,做了一轮概念方案,因为种种原因甲方就停止了该项目(取消不建设了),并给予后面这个熟悉的设计院3万元补偿,我方在等待一个多月没有甲方消息的情况下,主动联系甲方代表,才知道该工程已停建,并找了别的设计方设计,后来关于对这个设计院的补偿还是甲方中一个科员告诉我的,同时也得知该院在设计工作开始前就签订过工程终止就补偿3万的协议。于是我对这大半年的工作提出了补偿,因为未签订合同,就参照后面找的设计院以及市场行情提出补偿3万元。谁知甲方以没有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我提出向上级汇报,才答应补偿1万元。我方不能接受,一直拖到现在已经1年时间,我也没有办法可循。我看最近高院发出恶意欠薪的处罚条款,所以又看见了希望。请问下各位我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是否有法可依。万望不吝赐教,万分感谢~~

房产纠纷 2018-10-12 13: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不代表合同不存在,口头约定也视为合同,只要有违约的事实存在,就需要支付违约金。
  • 以劳动合同为例,没签劳动合同,若有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申请赔偿。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1、履行合同不能,比如说自然灾害,吧把原本交付的货物损毁的。合同不能履行的消息,从到达对方,对方知道时候合同即可终止,不考虑对方的同意与否。
    2、约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
    3、超过诉讼时效,不主张权利的合同对权利人来讲丧失胜诉权。
    4、伙同其他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同时也谈及不到什么权利和义务。
    5、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自始无效,同时也谈不到权利和义务。
    6、以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可撤销可变更,同时也谈不到权利和义务。
    7、订立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和损害公序良俗的合同的,合同无效;(比如签订买卖人口的合同是非法和非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同时也谈不到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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