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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在中介签了一份一万的定金协议,房东是口头委托他姐姐来签的,现在我不要了定金能拿回来吗,房东本人没有签字

合同纠纷 2018-10-12 13: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二手卖家不交房中介有没有责任
      
    1、首先,你应该看看中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中介有义务配合对方完全履行完毕合同。如果有,则可以要求中介承担相应责任、履行义务。如果中介拒不履行,可能涉及要求中介退费的问题。
      
    2、但是,一般而言,中介只是促成双方签订合同,最多也不过配合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等,并没有保证一方完全履行交房或交款的义务,除非有特别约定。
      
    3、如果中介没有特别约定,出现此种状况,中介也无过错,则中介不承担责任了。卖方不搬走,买方应该依据买卖合同,起诉要求交房并要求买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如果你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客户签订合同,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你是在代理权限内签订合同的,则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你不承担责任。
      
    2、如果你是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则由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你不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的,则应由你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 如果您与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中介为您提供了相应的房屋信息,但是经过您与卖家的协商,双方并没能达成房屋买卖的一致意见,也并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也就是说中介公司没有促成您双方买卖合同的签订,原则上您方可以不支付中介费。但是还是建议与中介进行沟通,看是否有后续的问题需要处理,如不想购房而解除居间合同等。
    或者您还想继续看房,可以继续由中介为您提供其他的房屋信息。如果您在中介的促成下,已经与中介、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已经履行了居间人的合同义务,您方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中介费。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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