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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看房便在中介向房东支付了一万元订金,且签订了中介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佣金确认书》,要求35天内与房东签订上海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但之后一星期因家里有变故无力再买房,便给房东打电话通知不再买房,且一万订金不于收回。中间也口头答应不用支付中介费,但事隔几个月收到法院通知,中介要求我们支付2%(当时约定双方中介买方承担)中介费,提供证据就是上面签定的三个东西,这我要怎么办呀?!

房产纠纷 2018-10-12 14: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不成中介费怎么算?

    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

    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一、一方反悔导致房屋买卖不成。

    由于房价上涨等原因,卖家经常会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反悔,在此种情形下,中介已经尽到了居间义务,可以收取中介费。但是买方的中介费是由于卖家违约所产生的,因此,应赔偿买方因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中介费损失,因此,此时的中介费应由卖家全部承担。同理,如果是买家违约,则中介费应由买家全部承担。

    简言之,因买卖一方违约,而中介无过错的情形下,由违约方承担中介费。


    二、无违约方,因政策或银行贷款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的。

    典型的情形有:因共有产权人无法亲自到场或者提供委托授权而导致无法贷款、因限购而导致无法过户、因不符合贷款条件而导致无法贷款等。

    因为没有过错方,因此中介费的问题,基本要靠当事各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中介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时,法院大多会支持中介的诉求。但是根据《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1、在同一房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后,不得就同一房产交易活动再次收取咨询费;  
    2、办完过户手续之后才能收取服务费;  3﹑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平摊,也可按买卖双方约定的分摊办法执行;  4﹑服务活动中涉及政府机构收取的税﹑费不包含在服务费中;  5﹑中介经济机构不可强制进行价格评估,有关单位要求评估的,中介经纪机构应向客户提供相关法规依据;  6﹑中介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应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准强制和诱导客户;  
    (二)可以要求退还房屋中介费的情形  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和专业人士,有两大主要义务,一是提供相应的交易信息,二是谨慎的审核义务。而提供交易信息时,应当是提供与实际完全一致的信息,而不能为促成交易之目的故意隐瞒甚至欺诈,如果这样,中介被要求承担责任是必然的。当然至于具体的责任承担根据案件不同予以判断,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 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达到了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达成,有着不确定性,是不以居间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尽管居间人可能做了很多工作,但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仍然不能达成合同的情况是很多的,这就是居间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即付出了大量劳动,也支出了一定费用,但最终委托人与第三人还是没有签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居间人没有权利要求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但为了公平起见,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电话费、交通费等,这也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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