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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大状您们好! 您好...事件情况如下:本人的妻子于2011.6.1进入某服装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任职某知名商场促销(导购)人员。工作时期10个月左右后;期间无违反公司内部规定,于2012年3月-4月间医学鉴定发现已怀孕事实。可在2012年8月期间公司派遣到的该商场因装修市场调整原因;装修完毕后该公司品牌服装不再进驻其商场继续营业,特此我妻子的某服装公司给予我妻子工作安排的回应是:等这个月的工资公司支付给你;就不用继续上班了,公司也不在安排广州市或别市内众多别的销售门店继续上班!公司和你已经终止劳动雇佣关系了;公司这样决定的理由是劳动合同上有注明(以下是按照劳动合同上第二条文字实况称述):《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于2011年6月1日生效,本合同随甲方与所属商场(或商铺)签订的经营合同(或租赁合同)终止而终止。本人请教大状要问的是: 劳动者已经签署了,公司制定劳动合同的第二条中(如上)劳动者是否需履行合同规定??在女人“三期间”甲方服装公司是否真的能“无条件”“无补偿”可以直接终止合同解雇孕妇??这样的劳动合同制定同时是否据有法律效应的?

劳动纠纷 2018-10-13 14: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此处的工资是指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且应以应发数额为准。
    1、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终止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有区别,其区别如下: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条件具备一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行为。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到终止日期前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单方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通俗讲,排除个别原因(死亡、破产等)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就是终止,没到期有人提出不干就是解除。
  •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有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和各地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按出勤一次性结清工资,一般应在3日内结清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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