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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年7月23日我进入一家公司做销售总监,试用期为三个月(入职表写明:工资为6000元.转正为8000元),试用期三个过后我提出转正,且上交了书面申请.但公司却在我弟出书面申请第二天口头让交接工作走人,意思是辞退我.在这任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与我签劳动合同,于是我向公司提出了双倍工资和半个月的经济赔偿.但公司一直打太极,一边劝我补签合同一边假意说只要我降低工次到4千就继续录用我(我未同意).我该怎么维权呢?公司会不会反口说是我不跟他签合同呢?我该如何证明?现在公司出阴招,说我九月没上交代收的八十多元货款.以挪用公司公款由辞退我,并声称不会对我做出任何赔偿.这合理吧?我还能要回双倍工资吗?(我九月底有交给财务,但她当时不收的)

劳动纠纷 2018-10-13 14: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况

    情况一: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包括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

    情况二: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 遇到工资被拖欠的问题,当事人要搜集具体的证据和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欠条、工资被拖欠的金额和人数、工资被拖欠的时间跨度、公司的名称和具体地址、老板的个人基本信息等,写成表达准确的书面材料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配合这样的机构一起催讨工资。

  • 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违法,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2、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有明确处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从其入职满一个月后第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最高不超过11个月。
    3、未满16周岁的才属于童工,用人单位(除艺术类特殊单位外)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属于违法。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属于未成年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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