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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被打了,那个打人的人有前科,也报过警,那天我看见他打了我的朋友,我马上捡起棍子摔断了腿,他停止伤害,我也没打他,我违法了吗?

综合法律 2021-04-09 19:2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不构成犯罪的。
    【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涉嫌故意伤害,可以报警,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可以主张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如涉及伤残,还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等。
    一般根据实际给您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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