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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各位律师。本人 于今年8月份入职**区一个企业。从事客服岗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组成。基本工资1700元,加上本月考核工资800--1000不等。 在本年10月份,从17号开始由于身体不适,经**区医院检查 有病毒性感冒和肠胃炎 需病假休息一段时间。 故从17号以后一直开病假条,并交到单位。 可是11月份发放10月份工资时 却发现 才实得3百多元工资(单位扣完保险和公积金后) 本人觉得异常。后电话咨询。结果 对方告知说。10月份8号前为法定休息日。本人只在8号到16号之间时间上岗工作,累计80小时左右。所以工资按小时计算。共计800余元。扣除保险,公积金后。所以就得三百多元。 本人觉得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规定。 因咨询相关劳动部门,人家说是 病假期间只要交正规病假条 应发放工资根据本人工龄发放不低于 60%计算。如果本人工资过低。 发放工资数也不得低于本市,即,北京1260元的最低工资1008元。 保险,公积金单位承担外 所以本人不解,请各位律师请教。难道 人家一个月都是病假还可以得到1008元的最低工资,本人上了半个月(包括法定节假日) 班,休病假半个月的还不如全月都休病假的拿的多吗?????? 特此求证。 单位此种做法是否合理,是否违规???谢谢。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14 08: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最低工资标准为全国最高,新标准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继北京在全国率先上调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后,昨日,深圳市人社局宣布深圳市2012年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将上调至15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3.3元/小时。新标准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即将过去的一年全国共有24个省份年内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2%。  2011年4月,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由2010年的每月1100元上涨到1320元,同比涨幅达20%,上海则上调到1280元,却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劳动者可以拿到手的净收入,在“最高”最低工资标准排名上,深圳与上海相比,略逊一筹。  深圳2012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500元后,同比涨幅达
    13.6%.目前只有北京、深圳等少数城市公布了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北京从明年1月1日起,北京最低工资将从1160元调整为1260元。这次调整后,深圳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毫无争议地居于国内最高水平。  深人社局表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意义在于吸引劳动力资源,同时力促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与2011年相比,2012年提前2个月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劳动者发出的明确信号,便于企业统筹安排全年预算支出。”深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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