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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各位律师。本人于今年8月份入职昌平区一个企业。从事客服岗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组成。基本工资1700元,加上本月考核工资800--1000不等。 在本年10月份,从17号开始由于身体不适,经昌平区医院检查 有病毒性感冒和肠胃炎 需病假休息一段时间。 故从17号以后一直开病假条,并交到单位。 可是11月份发放10月份工资时 却发现 才实得3百多元工资(单位扣完保险和公积金后) 本人觉得异常。后电话咨询。结果 对方告知说。10月份8号前为法定休息日。本人只在8号到16号之间时间上岗工作,累计80小时左右。所以工资按小时计算。共计800余元。扣除保险,公积金后。所以就得三百多元。 本人觉得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规定。 因咨询相关劳动部门,人家说是 病假期间只要交正规病假条 应发放工资不低于60%计算。如果本人工资过低。 发放工资数也不得低于本市,即,北京1260元的最低工资1008元。 (保险,公积金单位承担外) 所以本人不解,请各位律师请教。难道 人家一个月都是病假还可以得到1008元的最低工资,本人上了大半个月(包括法定节假日) 班,休病假小半个月的还不如全月都休病假的拿的多吗?????? 特此求证。 单位此种做法是否合理,是否违规???谢谢。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14 10: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保的问题。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17条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而《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据此,最低工资标准里考虑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一因素的。
  •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在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不能将正常工资抵消加班工资。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明确规定,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则应该另外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所以,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其所在单位应该按某日工资标准的300%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所谓的法定节假日,指的是1月1日、5月1日、5月2日、5月3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和农历新年的初
    一、初
    二、初三,每年共10天。法定休假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另外,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嫁、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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