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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7年12月进入公司至今,一共签了4次合同了,是公司下属的一个部门的电工,现在的工资一共是2100元,奖金300元,其他补贴300元。考核奖是450元(但是,公司制定是百分之90为满额度奖,一般都拿不到这些奖金的)。当时,电工人员配置是4人(包括一名主管),现在只剩下二人。我们的合同到2013年12月31日到期,因人员的短缺及工作量增大,我们要求公司给加工资,公司不予理睬。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不愿在与公司签续合同了,在合同到期的前一个月,我们找公司协商,要求公司给我们补偿金,公司不理不睬,现在公司又强行要求我们续签合同,如不续签,就让我们走人,公司不予赔偿。没办法,我们现在要求公司给我们签无固定期合同,公司不同意。请问,我们可以要求公司给我们签无固定期合同吗?如果公司不给我们签,我们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们吗?谢谢你们,请帮帮我们吧!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14 09: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一般会和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赔偿,要注意保留证据,方便举证。
  •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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