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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厂里上班,属于技术科,由于合同到期,重新签合同,要求的工资有点高。然后就根据公司职位调整,把我调到车间去,我就辞职了。交接工作后,结算工资时,有纠纷。以前上班,加班时,公司领导说,我们加班没有加班工资,到年底算绩效工资。我辞职时,他又说,没有绩效,算加班工资。在结算加班工资时,我按照考勤卡上的时间,把加班时间结算出来。现在公司说,加班的只承认我加班时间的,一部分,其他的不算。我们公司按照一天8小时,一周6天班。我想问的是,有时加班1小时的,算不算加班。8小时以外的加班工资怎么算?

劳动纠纷 2018-10-14 10: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计算公式:
    平时晚上加班工资(每小时)=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
    20.92÷8× 150%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
    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 劳动法规定加班是有加班费的,每个公司都会做出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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