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从2013年9月1起受聘于某集团公司(筹建阶段,公司尚未工商登记)总部某部门主管,年薪8万元(其中月实发工资为5000元,剩余2万元为年末考核后一次性发放)。因集团尚未工商登记,所以也一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2014年7月23日,集团公司董事长通知我工作至7月31日结束劳动关系,我表示同意,要求集团公司能及时结算薪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并将社保公司应缴部分以现金形式结算给我。7月24日,集团公司董事长通知我,只能结算当月工资,其它什么也没有。我提出异议并表示不能接受。7月25日,集团下属子公司(简称A公司)发文要求我与A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对于其中不合理的条款以及错误的薪酬标准却不给予解释及修正,再者,我的岗位隶属集团公司总部部门,我只好拒签。7月26日,集团公司总部发文免去我在集团公司总部的职务(只有该文件截图,公司拒绝提供董事长签发的原文件),同时集团下属公司(简称B公司)发文对我予以新的岗位任命。对于任免,我提出异议,事前事后均无双方沟通,集团公司总部拒绝解释。7月27日,B公司一纸通知,以我不服从公司工作调配为由将我开除。集团公司董事长也拒绝对上述行为作出解释,并安全他人更换门锁,阻止我进入办公区。关于我的薪资结算,集团公司拒绝给予安排。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该集团公司尚未工商登记为由,作出了不予立案处理。劳动监察部门也调解失败。(*集团公司总部一直实行每周单休,周六是否可以要求加班费?*集团公司总部没有绩效考核制度,故,我年度考核工资2万元能否按月分解全额发放给我?*如果民事诉讼,案由应该是劳动纠纷还是劳务纠纷?*我在职期间,无重大违章或工作过失。*我有足够的在职证据。)请教,我该如何操作,才能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维护我的个人权益。

仲裁 2018-10-14 11: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你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加付补偿金
  • 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尝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 班费、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 加付赔偿金。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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