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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本县**乡人,去年6月份与某公司的杭州办事处签订了三台注塑机销售合同,总价值50。5万元,首付50%,以后分10个月付清,交货期为55天,结果第一台到厂延期30天,第二台延期45天,第三台延期80多天,并且运转至今(保修期内)机械毛病不断,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大约15至20万元,生产到现在分文末赚,销售方却催款不断。因上月收到销售律师函一份,我们给销售方汇过去5000元,如今杭州办事处人员全线辞工,机械故障无人问津。我想咨询一下象这种情况销售方起诉的话胜率有多少,或者说我们最好是怎么操作?

综合法律 2018-10-14 11: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首先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有关销售的内部规定材料之复印件可以作为应得提成的依据。 书面材料中的公司业务章与公司公章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你应将客户的货款据为己有。
  •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法延期交货的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最长不得超过6月;工作内容可以规定劳动者从事某一项或者几项具体的工作,也可以是某一类或者几类工作,但都要求明确而具体。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列为约定解除条件,借以逃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
    如果劳动者家庭驻地离工作单位特别远,在合同中还应有食宿的解决方案。由于国务院目前尚未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企业高级职员来说,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据法律参加社会保险,这并不是合同所能约定和双方所能协商解决的,但双方可以就医疗、养老和人生意外伤害等补充商业保险订立相应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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