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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您好:我在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签定了一份普通经销商合同。规定是交1、58万元。我们交了11000元,合同上写着:余款补齐,合同生效。当签字后我们感觉有些不妥,找他们想终止合同。可他们说:交的11000元是定金,我一看开的收据上面果然写的是定金(当时没看),他们说定金不退,你去法院告吧。请问 律师:我能要回这些钱吗?请您在百忙中赐教。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14 14: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成立,必须是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存在二方及以上的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劳动合同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由此可见,只有劳动合同成立,并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方能生效,合同成立是前提。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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