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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7年来’都没有给缴纳社保,现在劳动资源局投诉,说不是他们职责范围,要求到社保局投诉。问如果需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社保局能否帮助我要求公司补给社保款

劳动纠纷 2018-10-14 18: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在解决劳动关系时的注意事项

    第一,实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改革须慎重,并非所有的企业和职工都适合这一做法。我们认为,以下类型的企业和职工不宜采取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

    一是效益较好的企业。

    这样的企业以往的经济效益较好,职工的平均收入较高,企业通过减员分流等深化改革后,效益会因为人工成本的降低而提高,从而使其在职职工的实际收入随之得到提高,这样必然会给已经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带来心理上的不平衡,极易引发这部分群体的不稳定。

    二是单一资源型、城市中的主体企业。

    如石油型、煤炭型、林业型城市的企业等。这些城市的特点是依托主体企业而发展建设起来的,而其他行业的企业较少,容纳再就业人员的能力十分有限。
    这些企业的职工技术单一,加之择业观念转变的不到位,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后,对新的苦、脏、累工作不愿干,收入少的工作也不愿干,因此再就业率较低。如果这部分人员数量较大,并且长期不重新就业,必然要影响到原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三是年龄较轻的职工,特别是40岁以下的职工。

    因为这部分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不长,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后得到的补偿金不多,相反,需要向社会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时间较长、费用较多。
    在此期间,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如果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必将造成生活上的困难。四是家庭中以本人收入为主或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职工。家庭中只有本人是固定职工,其他成员或为待业、或为下岗,无稳定的收入来源;有的家庭因为子女上学、赡养老人,或家里有病人等,造成生活比较困难,一旦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而没有找到稳定的经济收入,必然不能保证家庭的基本生活,将给社会带来较重的负担。

    第二,

    企业与职工实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坚持民主与自愿的原则。

    改革是否能平稳进行,且不留遗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点。制定改革方案要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
    改革方案要在充分酝酿、认真论证的基础上,经过职代会计论通过后方可实施。要严防不认真听取广大职工的呼声和意见,只采取行政命令的做法发生。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改革改制得到广大职工的理解、拥护和支持。
    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必须到位。

    对符合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人员,要向他们全面宣传相关的政策规定,包括将得到的补偿金数量、今后要交纳的社会保障费标准及年限、今后与企业的关系、继续享受企业的哪些待遇、再就业的政策及前景等。
    同时要坚持本人完全自愿的原则。

    第三,

    必须做好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管理的接续工作。

    职工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没有明确其新的管理关系之前,企业绝不能对他们撒手不管,而应当认真做好过渡期的服务工作。
    一要加强对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党员的管理。企业党组织要积极与地方党组织联系,使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之前,原单位的党组织要保证他们过正常的组织生活。二要注意关心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
    对于生活中出现特殊困难的人员,在政策允许和条件可能的情况下,要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

  • 解除劳动关系后怎么处理社保:
      
    1、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凭《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和《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须跨统筹地区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另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3、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失业期间中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缴费年限,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继续计息。重新就业后应继续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分别合并计算。
      
    4、失业职工或下岗转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计算缴费年限。领取完失业救济金后,应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计算缴费年限。
  • 公司给员工缴纳的五险是指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是指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员工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可以提取的为住房公积金。社保是不能提前提取出来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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