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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4个月,合同为1年。工资谈的4800元,双休。公司每月发工资是做2次发的,一次是发在公司指定银行帐号上,合同上签定的金额,一次是发现金剩余的金额。但都没有工资条,本人有与公司签订的用工和保密合同,但由于工作特殊需经常出差,不能提供上班打卡记录。但公司里有专门的工作用的Q群,记录了部分工作的去向和处理的事项。现在公司无理由和没有提前通知就辞退,并不予赔偿。请问该怎样解决纠纷?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14 19: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辞退你,应支付你经济补偿。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索要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工作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条款如下: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关于用人单位辞退没有通知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在没有提前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被非法辞退,除了能够获得代通知金外,劳动者还可以要求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至于具体的经济补偿则是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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