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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1岁,在一家台湾独资企业工作了16年,老板要求附带别的工作,不答应要辞退。如离职,请问可要求企业赔偿哪些,到2010年养老金交的是三资农保,后因国家要求交的是小城镇保,现为交社保,中间没交过公积金,2013年5月28日已变更为非农业户口,可以要求补偿公积金吗?谢谢!

离婚 2018-10-15 00: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3,辞退员工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4,辞退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平时加班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
    5,用人单位不支付的,辞退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对于单位不办理和逾期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处罚: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2.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一般按照工作一年,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指全部工作,含社保)标准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离职后需要将社保和公积金转移手续,找到工作后再办理转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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