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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上班途中车祸,今年一月工伤认定下来,4月份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无意中得知我二月份分解除了劳动合同,不能得一次性医疗补助。社保人员说我的鉴定结果是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下来的。事实上,我的合同单位一直没有更换(深圳一家公司0),我单位为给当地员工缴纳社保方便在当地找了一家代理公司,而二月份我们深圳的公司更换了当地另外一家代理缴保险的公司,谁知道这个更换在社保那就变成了在二月份我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期间我的保险一直没有间断过。请问:社保那因为我鉴定等级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出来的而不给我一次性 医疗补助的做法是正确的嘛? 其次如果是正确的,我该找谁要这个钱呢?事实上我签合同的单位是深圳公司,而社保那边显示是第一个代理公司缴保险的编号,我该怎么办?求求帮帮忙,工伤就很郁闷了,没想到另个补助更受伤

劳动纠纷 2018-10-15 10: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用人单位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和生育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
    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一是不用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二是参加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
    职工依法参保是带有强制性的!
    如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就算你和公司签订一份自愿不购买社保的协议书,这协议书也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 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因此,您不属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公司无须为您办理社会保险,你如辞职,也无须提前一月向保险公司申请。本案中保险公司与其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的员工签定代理合同,其目的有可能是规避用工风险,也有可能是出于编制上的考虑,总之不管如何,公司的这种不法行为致使员工无法享受劳动法赋予的种种权利,是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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