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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上次你的回答对我很有帮助,我现在的问题是,加班费,我有提出让公司人事给我考勤记录,可公司人事不给,我只有公司财务以电子邮件发的公司员工每日工资明细,上面有我每天的加班时间,但只有3个月的,其他的让我删除了,有这些可以要回这近3年的加班费吗? ;

劳动纠纷 2018-10-15 12: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加班费可追溯的时间:原则上按离职前一年,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时效的规定。但是如果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又到法院起诉,可以按照民诉的时效追讨2年。
    但是有时法院不按民诉的时效,而按劳动争议的时效。也有法院执行高法的意见,按照连续侵权,就可以追讨到入职之日。
    我要说的是,法院和法院执行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包括劳动仲裁也可能执行高法的意见。
    在判决过程中,仲裁员或者审判员要考虑的比较多,比如你单位本身的情况,如果效益好,也许会多判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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