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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打工。2005年3月进厂,至今在职三年多。今年3月份又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至2011年。在今年的5月底我所在的部门要调工资。而我被通知要么降工资、要么终止劳动合同。(这中间我没做过任何违犯国家法律和厂纪厂规的事情,并且从本部门的同事及领导,包括老总都表明我对工作很尽职尽责,工作至今,我不但没有升工资,反而还被通知要降低。)我不接受降工资。工厂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说按已做了的每年一个月并加今年的4-5月份合补半个月再补一个月的底薪。我想问律师,公司的这种作法是不是算违犯劳动法?这种情况下我能得到按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两倍补赏吗?

合同纠纷 2018-10-15 17: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一般来说,碰到这种情况,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维权:
    1、首先同单位协商解决,这样最快;
    2、如果确实不能协商解决,单位又拖欠工资不发,你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立案处理;
    3、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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