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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XX公司总部在北京(法人),武汉有分公司(负责人),管辖几个省的劳资,安徽是其中之一,宿州只是一个点,只是安排一主管负责。二、我与XX公司2012年3月1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三年,2012年末公司在没有事先通知我的情况下又重新让我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从此改为一年一签。2013年5月17日我正在上班,突然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杨XX来到我工作场所,让我们停下来开一小会说件事。杨说:“XX公司正在进入上市前的外审阶段,根据总公司文件精神需要对本公司员工年龄结构进行调整,对于年龄在45周岁以上员工一律解聘,说我年龄最大,已超过公司规定的45周岁的上线,你被解聘了,今天17号了,既然你被解聘了继续干也没什么意思,并问主管吕XX,还有俩个人能不能干完?要不要我从外地调一个人过来帮忙?吕XX说:不用,我有人”。如果事实真是如此也无可厚非,经过我多方了解及相关材料证实事实并非如此,同在一起上班的另一位也超过45周岁,为何不解聘?由于我问心无愧,深知自己言行无过错,于是我带着几个疑问到北京公司总部,经过落实均属子虚乌有,纯属“假传圣旨”。其主要原因是中心主管吕XX听信她人谗言,是杨XX和吕XX她们事先预谋设计好的来解聘我的。为了解除相互之间误会,有关领导多次出面进行调解,一连串事情的发生,根源是主管吕XX听信她人谗言心怀忌恨所为,不是我的过错,且许诺我可以回来上班。主管吕XX也都已承认,是她私约杨XX专程来宿解聘我的,有证据为证。三、协商一致更好,一旦协商不好,我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四、请问:1、是不是公司单方违约? 2、被申诉人是谁?是北京总公司还是武汉分公司? 3、在哪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法律时效是多长时间? 4、经济补偿如何计算?是不是2.5个月工资的2倍外加一个月的工资?

仲裁 2018-10-15 23: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现在各个仲裁委的规则虽然各不相同,但一般是简易程序为两个月,普通程序为四个月,各地仲裁委员会的规则中对于简易程序与否主要是看案件的标的额。一般是组庭后开始计算时间,从申请到组庭一般是用半个月的时间。
    一般仲裁委员会都在网站上有自己的规则,具体可以进该仲裁委员会的网站看一下。
  • 《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用人单位单方面违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经济补偿金是按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是赔偿金的标准。
    不知我说清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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