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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单方自主的违反宪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等法律法规,给本人造成的多年数次的劳动争议,其违法亊实和相关上述的条款,递交给我单位和省长及省政府相关部门后,都要我找法院。而一审要我找相关政府部门,裁定不予处理,驳回起诉。二审法官答复: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第一次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院要市院依法审查。市院:庭审法官、老法官、付院长和庭长分别找本人谈话,最后给了一份息诉释明书。第二次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区院二次找本人谈话后,2014-1-3收到省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范围,驳回再审申请。省、市检察院不受理,要我找省政府。再次向省长反映,省政府答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5月底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现已过4个多月没有任何答复,9月份找到新的证据。请问现在是否可以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诉讼 2018-10-16 10: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我国《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解决,其中协商、调解不是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只有经过仲裁,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本案中,王某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院提起诉讼。如果2王某认为仲裁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与本单位领导有较好的私人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他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申请,但不能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
  •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符合以下条件的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争议诉讼主体条件  凡是《劳动法》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因此,符合劳动争议诉讼主体条件的应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之形成事实的劳动者;  
    (2)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帮工、学徒等劳动者;  
    (3)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关系的劳动者。  
    2、劳动争议诉讼标的范围  劳动争议诉讼的标的具体包括: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就符合上述诉讼主体条件,又在诉讼标的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知识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它有如下特点:  
    (1)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劳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劳务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关系。  
    (4)它的要素包括:;c、客体。即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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