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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亲戚是做公路工程的,他把工地承包给一个包工头。前几天工地上一个工人(65岁)在工地上出了意外。工地上有个闲置的机器,很少有人去碰,那个受伤的工人那天去碰不小心断了两个手指。责任应该怎么认定啊?此前并没有签订相关的书面协议。现在伤者要求赔偿10万元,但是包工头拒绝赔偿。应该怎么办呢?

劳动纠纷 2018-10-16 10: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做劳动能力鉴定,再根据伤残等级、工资标准、治疗情况等因素计算赔偿。可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和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项目。
    除工伤待遇之外,还可争取其他一些款项。可在律师帮助下确定具体项目和金额并争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 1、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认定科,用人单位30日内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可以自行申请,最高期限为1年之内)
    2、申请劳动能力和停工留薪期鉴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申请赔偿数额仲裁(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
    4、用人单位未按仲裁决定支付费用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治疗期间、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需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不需要护理的不再支付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当地标准发放,各地略有不同;
    5.工伤赔偿:(前提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
  • 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申请工伤认定时,不能将个人雇主列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可以将自己雇主的上级发包单位列为用工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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