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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大型酒店工作已经超过一年半了,酒店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给我购买相关保险,现在按法律规定应该是形成了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我想辞职或者说是解除劳动关系。 请问 律师:1、是否可以主张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补偿?2、是否可以主张工作期间酒店应缴但未缴的保险费的补交? 3、酒店营业一年多以来一直都还没有营业执照,但业主姓名、各层级管理人员姓名都有,这种情况,可以提起诉讼吗?起诉对方的主体怎么确定?4、我想请您代理诉讼,请告诉我具体代理方式和收费情况?

诉讼 2018-10-16 13: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做经济补偿。赔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赔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均做了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注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或《解除劳动通知书》。
  • 用人单位无故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但不能超过十二个月,超过十二个月的,视为已经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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