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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辆电瓶车相撞,交警事故责任书上认定结果为双方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两辆车都被暂扣在交警大队,事故一方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另一方由于赔偿问题未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但是事故的责任是认定的。签字的那方就把电瓶车从交警队里拿出来了,但是是在未签字的那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拿出来的。请问这样可以吗?谢谢...

交通事故 2018-10-16 15: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咨询者: 根据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安机关(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在接到责任事故认定书之日时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所以申请重新认定已超过规定的时限。但如经公安机关调解不成或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终结之日或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已事隔近两年,似已超过诉讼时效。如双方协商不成对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复。 闫律师 
    3.21
  • 电瓶车相撞发生事故的,也是交通事故范围的,要立即报警,有警察勘查现场,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由于电瓶车基本都不是机动车范围的(个别比较大的电动车经交警鉴定可以划为机动车范围)。所以赔偿起来也比较简单,把双方的损失都加在一起,然后按照交警划分的责任比例来承担就可以了。
  • 事故认定如未定责任比例,可在诉讼中由法官酌定,具体赔偿项目较多,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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