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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劳动法里是不是规定不管哪种类型工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都应该由公司垫付?

劳动纠纷 2018-10-17 02: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治疗工伤期间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的,结算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的,应当从中扣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事故都是突发事件,治疗抢救期间都不可能完成工伤认定,医疗费用一般需要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申报结算。
      公司在治疗工伤期间垫付了医疗费用的,在出院时没有与社会保险机构结算的,在之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社会保险机构与其它赔偿费用一并结算的,支付的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从中扣除。
      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赔偿费用应当有清单,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清单核对是否包含医疗费用。
  • 出现事故后的医药费,该费用应由公司垫付,职工本人垫付的,确认工伤以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时一并给付.工伤认定后,由单位申请由工伤保险进行支付,而不是普通的医保支付,工伤保险除了要支付医疗费用外,还要按工伤级别支付一次性工伤赔偿金工伤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如需二次手术的还要支付二次手术费。
  • 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患职业病的;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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