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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起诉离婚,现在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她准备过半年再次起诉,如果再次起诉的话,法院会判离婚吗?我们现在有两个小孩。大的5岁小的3岁,她要求各抚养一个,我不愿意让小孩跟她,因为小孩从小一直都是他的爷爷奶奶在抚养,因为以前没离婚所以,一直是我出抚养费,我妻子的钱一直是他存在银行,也没拿出家里用过,现在小孩也不愿意跟他母亲。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判小孩的抚养权

离婚 2018-10-17 02: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还有级别管辖的问题,对于继承数额超过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应该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 一般法院一审判离婚的可能性不大,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诉讼到法院离婚,法院会给双方一个半年和好的机会,不予判决离婚。如果第二次再诉讼离婚,说明双方没有和好的几率较大,一般会判决离婚的。
    但是,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感情确实破裂的,法院也会在第一次诉讼离婚时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
    (七)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
    (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可以随时再次起诉离婚。当事人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不受6个月起诉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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