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本人于2011年9月13号到那家公司上班的,去面试的时候就跟那家公司的老板说了试用期的问题,他说快的话2-3天就可以转正,慢得话也就最多20天,可是过了一个月老板都不给我答复,到底是好久转正,但是到了10月31号领公资他还没有给我答复,11月1号那天中午公司的工作车(电瓶车)丢了,因为这个事老板说这个电瓶车丢失的全部责任都是在于我,我跟老板理论,最后说这个事情所有同事一起来承担,(电瓶车是我出去办完公事停放在公司里面而丢的,当时回来时公司所有同事都看到我把电瓶车停在公司的),因为这个事情的发生我离开了公司,走的时候问老板电瓶车的事怎么处理,他说月底的时候再说,11月30号我去领工资,那个老板说喊我把电瓶车1300元给他了,他再给我发工资,他说这个1300元是这样得来的(电瓶车骑了两个月折价下来是2000元,公司其他同事共7人,这7个人一人一百,加起来就是700,剩下的1300元就要我一个人来出)不给他这1300元,他就不给我发那个月的工资,请问这种事该怎么处理?电瓶车的事我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呢?还有就是电瓶车丢失跟我的工资能当一码事来处理吗?

劳动纠纷 2018-10-17 07: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情况要看你在公司做了有多长的时间,有没有签劳动合同以及购买五险一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没签劳动合同离开了公司,现在不能拿到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可以主张有关经济补偿及双倍工资,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固原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