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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属于计件工资,明码单价,今年半年内公司内部接二连三降低计件单价,算强迫,要么接受要么走人,最近又聘请所谓评估公司又要做工资调整姿势,公司这样的做法合理合法吗?另外一个问题,我的劳动合同木有公司公章。签字也不是法人代表,算一个高管吧,但是在我进公司两个月左右,那位高管离职了,合同是2011年8月到2014年8月,里面包含了试用期,我的合同有效吗,而且我们工作岗位长期与双氧水,氨水,氢氟酸,硝酸接触,公司也木有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另外第二个问题,呵呵,去年我们部门发生生产事故,我只不过是部门一名员工,导致直接事故是另外两同事,但我也被连累所谓经济赔偿两千元左右,假如我离职以上综合问题对我有利吗?谢谢。。急

合同纠纷 2018-10-17 10: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日(小时)产量定额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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